不动产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近代社会观念所有权的产物。法律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在市场交易频繁、迅捷、复杂的现代经济中不可能要求受让人仔细查知让与人是否有处分权。那样不仅会增加交易的费用,而且必然拖延交易的时间,且无利于交易安全。善意取得是法定原始取得无权的方式之一,这个看起来确实是对原所有权人不公平,但如果支持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利,那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如何保护?这实际是个不能两全的问题,既然必然要损害一方的利益来保护另一方的利益,那法律当然要支持一种更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式。善意取得的法律保护可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不至于使市场交易中的诚信原则成为一句空话。如果善意取得物可以追回,那经济市场恐怕就乱了。《物权法》通过以前,我国法律规定善意取得的对象仅限于动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也适用善意取得。
按照《物权法》106条的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并不比动产多: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通过交易取得、主观: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对价)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已实际取得财产,表征: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