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纠纷
谢谢律师。
我的理解是:如果双方是平等主体,那么在处理承包合同争议时,其职工身份并不影响其作为承包人的独立平等主体身份。
如果象您说的不投资不承担风险,双方不是平等主体,那么在处理争议时其职工身份对争议纠纷应是有影响的,是这样吗?
在第一种情况下,承包方违约:经营了发包方以外的产品,但发包方没有太有力的证据,且这种情况在协议中没作有解除承包协议的规定,只是作为发包方对承包方的一种限制性规定(写入协议书),现在发包方想收回承包的分公司,应怎么办?能以此作为解除协议的理由吗?承包方会不会反过来告发包方违约(协议尚未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