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中比例在合作条件消失后是否需要支付给中方?
没有看到你们的成立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但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作企业一般为契约式合营企业,各方投资不作价折算成出资比例和股权,收益分配比例、权益转让、风险负担一般均在合作合同中自行约定。如果合作合同中约定双方仍然按照出资比例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合作双方经协商后,一方仍然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另一方,但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股权转让应该是在合作双方之间进行,而不应该是在合作企业与合作一方之间进行,企业自身是无权转让自身的股权的。因此外经委相关人员的意见并无不当,确实只有合作一方同意后另一方才能根据合作合同将相关权益转让;合作中方的意见存在问题,应该是由外方按照中方股权作价后的价值支付现金或者其他对价给中方后,方能够获取中方的股权,而不应该是由企业支付现金给中方转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