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中比例在合作条件消失后是否需要支付给中方?
更新时间:2010-11-12 20:51:58
问题描述:
嘉宾你好!
公司法人蔡先生在1995年01月与中方上海某村属实业公司签订了中外合作公司合同,中方以30年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配套水电设施作价出资(7.5万美元),合作合同中利润分配条款约定,"无论合作公司的盈亏如何,合作公司要付给中方定额利润,自1995年7月1日起中方工贸公司第一年应得纯利人民币若干万元,以后每年递增若干元,直至合作期满。蔡先生同意当合作公司当年利润不足于付给中方工贸公司定额利润时,将以自己的资金补足给中方.除约定给中方工贸公司定额利润外,合作公司的其它所有的合法收益均归台胞所有…”。
2009年合作公司的中方合作条件集体土地经征用后出让给房地开发商,合作公司与某动迁公司签订补偿协议!
2010年,合作公司因中方合作条件集体土地经征用后出让给房地开发商,向区外经委提出要将合作公司变更为独资企业!区外经委相关人员讲,因公司营业执照中有注册资本的具体比例(经过增资后比例6%),需要中方(村部)书面同意合作公司变更为独资企业;中方现不同意出书面同意书,中方认为应按合作公司资产中注册资本6%折算成现金,由合作公司支付给中方后,才能书面同意合作公司变更为独资企业!
区外经委相关人员办理合作公司变更为独资企业的流程是否合理?
中外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中比例在合作条件消失后是否需要支付给中方?
谢谢!
20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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