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自己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对你回复如下: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该条款依据的是旧公司法,该法已被新公司法取代。新公司法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为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两法条存在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按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理解。希望为你提供的法律服务给你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