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非因公死亡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0-07-30 17:16: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 职工非因公死亡抚恤金是否有新的标准
    从2007年7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遗属月生活补助费比过去翻了番,其中省辖市非农业户口者最高,每月300元。同时调整和提高的还有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昨天上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行新闻通气会,养老保险处处长刘义庆就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调整前后的热点问题,逐一详解。刘义庆说,这次主要围绕“基数规范”和“待遇提高”两方面进行大调整,是继2002年提高相关待遇标准后,我省再次进行的大调整。   ●丧葬补助费按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丧葬补助费,由过去的按本企业标准工资发放,改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的标准发放,更加合理和科学。   ●一次性抚恤金比过去多发10个月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以前,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给其供养直系亲属发给死亡职工前10个月标准工资,现在增加为20个月,这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标准一致。并且,这次明确了遗属津贴制度适用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遗属生活补助费各种户籍全都翻了一番   从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遗属生活补助费已经有5年没有调整过,这次调整参考我省城镇低保标准,并略高于该标准。遗属月生活补助费根据户籍所在地等不同,分别由70元、110元、150元,提高到了150元、220元、300元。   ●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大人孩子一个标准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以前根据年龄差异而有所不同,这次统一了补助标准。   ●执行时间从今年7月1日起   这次调整的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适用于我省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退职人员只享受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4项待遇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企业在职职工的这些待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执行时间从今年7月1日起。   据悉,全省符合按月给付生活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有3万多人,标准提高后,遗属生活补助费比2002年翻了一番。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一倍。
  • 山西省企业职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
    一般工伤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 农民工非因公死亡赔偿标准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来看,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是不需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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