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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契税

房产赠与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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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7-06 18:12:52
根据国务院1997年通过的《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 更多

  根据国务院1997年通过的《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你们的情况属于房屋赠与,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都应当缴纳契税。房屋赠与要缴纳的契税的比例:对此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另外,第四条又规定:房屋赠与所缴纳的契税,应当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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