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女方生病期间提出离婚
一、女方三个时期内,男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如下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1. 女方在怀孕期间,即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2. 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3. 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当然,也存在例外的情况,比如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所以即使女方生病了,但没有上述情形,若男方依法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是会受理的。
二、婚前男方购房的房屋,并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房屋则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但至于婚后共同还贷以及相应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离婚时应予以补偿。对于补偿部分如何计算,女方可依据如下计算公式: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三、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笔者认为,女方只要证明还贷的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无须提供特别的证明。否认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证明问题,一般需要提供银行还贷的记录单以证明还贷的时间,还要提供结婚证,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需要从两个方面掌握。一是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刻意区分还贷的资金来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没有反证推翻,一方无须提供特别的证据来证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
四、即使男女双方已经分居,但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如无特别约定,男女双方所挣的钱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有足够合理的理由认为男方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男方的银行账户,但女方需要提供适当的担保。
五、只要双方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夫妻之间都有义务对对方承担扶养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公民法定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女方处于患病期间,且没有任何经济能力,作为夫妻中的另一方,应尽到夫妻的扶养义务,承担女方的医药费以及营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