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不属法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署对象范围,无权提出此要求,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3、仅就次数而言,再续签两次后具备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