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

更新时间:2020-08-12 10:17: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拆迁时如果货币补偿可以对房子进行评估定价的。可以强拆的。
  • 国家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
    参照吉林省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吉林省、白城市的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对市区内市政府确定的老城区(棚户区)房屋进行拆迁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条: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待回迁安置结束后,剩余资金一次性返还给拆迁人。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选择回迁安置的,其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补偿。   第七条:有如下情况的不做回迁安置,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评估计价补偿,—次性付给被拆迁人。   (二)拆迁中涉及国有、集体所有制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一律回迁安置,附属物由   拆迁人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后的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属不变,并由原承租人承租,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拥有私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建设部建住房(2005)178号文件规定并结算结构差价,结构系数为砖混楼房、平房1;砖瓦0.98;砖平0.95;砖土0.92;土平0.90。   非住宅房屋是指拆迁时正在用于生产、经营的且按有关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正常缴纳各种税费的房屋。   第九条:对老城区(棚户区)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实行按原住宅房屋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   低保户是指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第十条:回迁安置住宅房屋设以下户型面积:36平方米;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五种户型,由被安置人自愿选择。回迁安置面积超过80平方米以上的可选择两个以上户型。实际回迁面积与应回迁面积不符的,其超出或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内的按每平方米800元购买或补偿。其超出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成本价购买,其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回迁住宅楼房市场价计价补偿。户型面积也可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实际情况设计,误差率不应超过5%。   第十一条:临街商宅混用一证(照)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按非住宅房屋安置。安置的标准为按原房屋应安置面积的50%按其住宅楼市场价格与其非住宅楼的市场价格计价找差。   对原非临街的从事无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所用的非住宅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原房屋应安置的面积安置非临街、非住宅用房。   对非临街的商宅混用—证(照)房屋,安置标准按临街商宅混用一证(照)房屋安置标准,安置非临街、非住宅房屋。   第十二条:拆迁现有人居住的没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居室、厨房、电、水表俱全)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60%有产权证(照)房屋安置。超过批准期限的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规定予以货币补偿。   对特殊困难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拥有共有权证(照)而无法独立居住的,不予独立安置。回迁后仍保留其共有部分,或由所有人与共有人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回迁房屋的选择确定工作在拆迁结束及楼房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进行。回迁房屋确定的原则:建设一栋楼房,应确定两个单元(含两个单元)以上的房屋作为回迁安置用房。建设二栋楼房以上的(含两栋),应确定一栋以上的房屋作为回迁安置用房。按拆迁人签订协议序号与搬家序号之和,由小到大顺序在所对应的户型中选择楼层、房号,并予以公示。选择同一户型,选择权序号相同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十五条:对回迁安置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原被拆迁人持《老城区(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购房合同免交契税,只缴纳房屋权属登记工本费。   第十六条:同一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回迁安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自回迁之日起,五年内不准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标准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临时过渡安置,过渡期不得超过一年;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由拆迁人按每户每月100元标准给以补助(含采暖补助费),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过渡补助费加倍。   第十九条: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过渡期间子女上小学的,可持拆迁协议书、原就读学校出具的介绍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到临时过渡区域内的小学借读。   第二十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少数带头闹事、无理取闹、漫天要价、恶意串联,阻挠正常拆迁,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追究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10棚户区改造补偿
    要看是否有统一标准。
  • 长春棚户区改造政策
    1、我市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如何组织实施? 答:要依法组织拆迁,即严格执行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实行阳光操作,规范管理,防止野蛮拆迁等违法行为发生。对阻挠正常拆迁的,司法、执法等部门要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对少数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分户改造”能多得到回迁房吗? 答:不能。我市棚户区改造将严格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第32号公告规定: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政府《关于提请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进行解释的议案》。即:《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中关于“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和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因此,2004年8月1日以后再进行“分户改造”的,依法得不到认可,也就不能多得到回迁安置房屋。 3、棚户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答:棚户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以2004年7月31日 以前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和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4、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如何补偿,有何优 惠政策?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我市棚户区改造对此类房屋采用了有条件补偿原则。即: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独立房屋,其权利人具有拆迁区域内的正式户口,又确无其他住处的,可对被拆迁房屋按照不同结构房屋的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我市对棚户区改造中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安置实 行哪些优惠政策? 答:我市棚户区改造中拆迁私有房屋,对房屋所有人实行“拆一还一”政策,不找差价。等于无偿“以旧换新”。而以往的住宅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的有关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等于有偿“以旧换新”。 另外被拆迁房屋不足49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屋补足49平方米。 每户在49平方米以内增加的面积,按建筑成本结算,偿还的面积和新增加的面积产权归个人所有。 6、在我市棚户区改造中,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必须在原地 进行安置吗? 答:不一定。规划条件允许建设回迁房屋的项目,被拆迁人可以在原地选择回迁安置。 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按照规划可在原地、也可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回迁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7、我市对棚户区安置房屋户型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棚户区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如下标准:1.5 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类户型的主卧室开间不低于3米,居住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厅(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厨房不低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1.8平方米。 8、我市棚户区回迁安置房屋的面积怎样确定? 答: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 9、棚户区被拆迁户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出现差额 时怎样结算差价? 答:棚户区被拆迁户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实行“拆一还一”,不另算差价;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屋的建筑成本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入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计算。 10、棚户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如何处理? 答:棚户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安置,或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计算。 11、我市对棚户区被拆迁的低保户居民有何特殊照顾? 答:市政府要求民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好棚户区改造期间低保对象的生活,确保社会稳定:(一)对那些自己找临时住所确有困难的低保户,要协助他们寻找,保证他们在回迁之前有房住。(二)在低保户房屋改造期间,不管他们的临时住所是否在本辖区,不得以任何借口取消其低保待遇。低保金仍按原渠道进行发放。(三)在棚户区改造期间,低保户所享受的动迁补助,不计算在家庭收入之内。(四)低保户回迁后,仍在本辖区居住的,继续由原街道、社区进行日常管理。没有回迁到原辖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迁移工作。(五)在低保户动迁、回迁过程中,民政部门要帮助他们办理好各种手续,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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