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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棚户区改造政策
更新时间:2010-08-30 17:22:28
问题描述:
长春棚户区改造政策 我的房子也要进行棚户区改造范围?我想咨询有关政策?我是国企退休人员,未享受房改.现不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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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杜俊明律师
服务地区:吉林省-吉林
1、我市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如何组织实施?
答:要依法组织拆迁,即严格执行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实行阳光操作,规范管理,防止野蛮拆迁等违法行为发生。对阻挠正常拆迁的,司法、执法等部门要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对少数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分户改造”能多得到回迁房吗?
答:不能。我市棚户区改造将严格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第32号公告规定: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政府《关于提请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进行解释的议案》。即:《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中关于“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和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因此,2004年8月1日以后再进行“分户改造”的,依法得不到认可,也就不能多得到回迁安置房屋。
3、棚户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答:棚户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以2004年7月31日 以前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和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4、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如何补偿,有何优
惠政策?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我市棚户区改造对此类房屋采用了有条件补偿原则。即: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以前自建、自住的独立房屋,其权利人具有拆迁区域内的正式户口,又确无其他住处的,可对被拆迁房屋按照不同结构房屋的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数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我市对棚户区改造中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安置实
行哪些优惠政策?
答:我市棚户区改造中拆迁私有房屋,对房屋所有人实行“拆一还一”政策,不找差价。等于无偿“以旧换新”。而以往的住宅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的有关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等于有偿“以旧换新”。
另外被拆迁房屋不足49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屋补足49平方米。
每户在49平方米以内增加的面积,按建筑成本结算,偿还的面积和新增加的面积产权归个人所有。
6、在我市棚户区改造中,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必须在原地
进行安置吗?
答:不一定。规划条件允许建设回迁房屋的项目,被拆迁人可以在原地选择回迁安置。 土地收购储备项目,按照规划可在原地、也可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回迁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7、我市对棚户区安置房屋户型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棚户区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不低于如下标准:1.5
室49平方米、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其中各类户型的主卧室开间不低于3米,居住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厅(含走廊)不低于4.8平方米、厨房不低于4平方米、卫生间不低于1.8平方米。
8、我市棚户区回迁安置房屋的面积怎样确定?
答:被拆迁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
9、棚户区被拆迁户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出现差额
时怎样结算差价?
答:棚户区被拆迁户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实行“拆一还一”,不另算差价;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屋的建筑成本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入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计算。
10、棚户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如何处理?
答:棚户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安置,或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该项目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计算。
11、我市对棚户区被拆迁的低保户居民有何特殊照顾?
答:市政府要求民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好棚户区改造期间低保对象的生活,确保社会稳定:(一)对那些自己找临时住所确有困难的低保户,要协助他们寻找,保证他们在回迁之前有房住。(二)在低保户房屋改造期间,不管他们的临时住所是否在本辖区,不得以任何借口取消其低保待遇。低保金仍按原渠道进行发放。(三)在棚户区改造期间,低保户所享受的动迁补助,不计算在家庭收入之内。(四)低保户回迁后,仍在本辖区居住的,继续由原街道、社区进行日常管理。没有回迁到原辖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迁移工作。(五)在低保户动迁、回迁过程中,民政部门要帮助他们办理好各种手续,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2010.08.30 17: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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