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章与纠纷解决地的关系
并非如此。合同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因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案件管辖法院,应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