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抚养费工作总结

更新时间:2019-12-30 18:20: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 关于抚养费征收
    一、决定机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二、立案范围 1、不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再生育的;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 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5、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 6、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三、调查取证 1、调查应由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 2、调查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取证对象出示身份证件,说明调查取证意图。 3、调查、取证的内容。(1)查清当事人是否属于立案范围规定的情况;(2)查清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所生或所收养的子女的姓名、性别,现居住地与存活情况;(3)调查和掌握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情况,是否有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情况;(4)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4、调查人在调查中必须按法律文书的有关要求制作好调查笔录或其它形式的调查材料。所作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5、调查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的建议意见报告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四、作出处理决定 1、调查、取证工作终结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对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认真的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决定:(1)确应受到计划生育行政处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经济能力,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2)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作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3)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应经委托的机关同意。 2、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时,必须按计划生育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计征标准、倍数核定。 3、作出征收决定以后,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应当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征收决定书中的有关事项,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当事人。 五、送达 1、填写送达回证,经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后带回单位存档备案。 2、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征收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由送达、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征收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 4、被处理对象在外地的,应查明住处后邮寄送达,或通过其亲属代为转交,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日期或转交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被处理对象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后,即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正本上说明原因和经过。 六、履行 1、应敦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主动履行。对确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和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履行。 2、逾期不履行征收决定的,应从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征收对象履行或部分履行征收决定后,计生部门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票据。 七、存档将立案、调查、取证、处理、送达、执行等材料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装订,一人一卷,以备查证、复议或应诉。
  •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一直都是社会争议的焦点。通常按事发年份征收,建议你与彭磊律师联系解决。 (邯郸彭磊律师答复)
  • 社会抚养费征收流程
    一、立案:计生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信访举报、工作排查等渠道发现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立案调查。 二、调查:征收单位对违法生育行为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河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调查取证可从以下途径搜集证据材料: (1)小孩的户籍申报证明; (2)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3)小孩的预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记证明; (4)孕妇的近期生育史的检查鉴定; (5)小孩与当事人的亲子鉴定; (6)小孩与当事人的合影照片; (7)服务所或医院男、女节育手术等档案材料; (8)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以上有关证据材料应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前搜集到位。 三、告知权利:调查终结,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四、作出决定: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3)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5)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作出决定日期和征收机关印章。 五、送达决定书:征收单位作出征收决定以后,应在7日内向被征收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应加盖征收单位印章,由征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指定专人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其代收人拒绝接受征收决定时,可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采取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方式。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执行:社会抚养费应当由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一次缴清。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载明分期缴纳的理由、时间和金额,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的证明,报征收单位审批。征收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别困难的,由征收决定单位将其困难情况在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征收单位批准适当延长分期缴纳的期限。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征收方式:由当事人直接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征收单位应持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向缴纳当事人开具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票据。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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