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死亡事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致人死亡的,致人死亡的,精神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