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要走哪些程序?
1、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1)市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或职工患职业病后,单位应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通知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并在30日内报送《工伤事故报告书》。逾期的,由单位负责按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单位逾期不报告的,工伤职工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投诉中心直接申报。
(2)单位报送的《工伤事故报告书》的格式、内容按医疗保险科印制的填写。如果单位不报,由工伤职工个人申报的,须按《工伤认定申请须知》的内容要求提供书面材料交举报投诉中心。
(3)申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须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开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4)申报职工因工死亡的单位,要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须提供其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2、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统一填写医疗保险科印制的《佛山市工伤事故报告书》,在递交报告书的同时附上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还必须附上交警部门出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3、关于工伤医疗期限:
因工负伤的医疗终结期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粤劳险[1992]第51号)的规定执行。
4、工伤的认定范围: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复议,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被保险人工伤治疗所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意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所享受的待遇: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7、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应享受的待遇: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