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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转业安置政策

士官转业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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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06-25 15:33:43
士官转业安置政策的原则: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接收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3)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5)对违反《士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32条婚... 更多

  士官转业安置政策的原则: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接收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3)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5)对违反《士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32条婚恋规定的,不得异地安置。士官转业安置政策工资待遇: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经政府分配到各单位工作后,均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分配当工人的,在初次确定其工资时,应当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原则确定。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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