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所属单位是否有连带责任?车辆所属单位是否承担垫付全部民事赔偿肇事者再逃?有何法侓依据.谢谢.
我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规定精神,本案肇事者是车辆所属单位的司机,车辆所属单位应该负赔偿责任。
关于垫付责任的有关法律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自《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后,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就废止了。从现在的规定看,车主承担责任的法律问题,转由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去承担了。尽管目前最高院还有部分司法解释没有失效,但原来的司法解释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精神有冲突的,应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