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登记程序虽有瑕疵,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表明其对登记的认可。不属于无效情形。
:法院可中止离婚件审理,并释明:离婚案件以婚姻有效为前提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就婚姻登记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现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旧法没有这些规定。不知结婚的具体时间,新法是否适用。
本人认为:"法院可中止离婚件审理,并释明:离婚案件以婚姻有效为前提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就婚姻登记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婚姻系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确认后,主张权力的一方再提起离婚诉讼或财分割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