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与实际股东协议怎么写?
委托持股具有较大的风险,在委托持股的情况下,委托人是不会被公司章程和工商局登记为股东的,而且委托人一般也不会在公司实际行使股东权,很多时候连公司的经营管理都不参与,公司的其他股东根本就不知道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有委托持股的事实存在,在将来公司盈利情况下,受托人通常会反悔拒不承认名下有代持委托人的股权。即使委托人能够拿出委托持股协议,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股东资格时,通常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就在于委托人不具备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通常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所谓的代持股行为会最终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也只能判决要求受托人归还本金和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而已。
除了会发生上面这个诚信风险外,通常还会存在,由于是委托持股,委托人的股权被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因此如果受托人对外欠了一屁股债,其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执行受托人名下的股权,这也会导致委托人的股权被无辜的损害。
如果最大程度的保证你投资安全,如果可以不采取委托持股的话,尽量采取直接股权投资方式对房地产公司进行投资,比如可以拿这200万直接购买你朋友名下的部分股权,然后将这部分股权直接在公司和工商局过户至你名下,其次还可以与老股东协商,由房地产公司向你定向增发200万元,你以增资方式进入公司,取得股东资格。
如果上述直接股权投资无法取得老股东同意,则可以采取委托持股,但必须在协议中对你朋友代持行为进行充分的约束,同时,必须让你实际进入公司行使股东权,至少参与实际经营管理,以后发生争议时至少可以证明你具备显名化的全部条件。
委托持股法律关系的安排有一点的复杂和专业性,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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