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我与租房人签订租房合同为期1年,2017年1月租房人凭着租房合同将我告上法庭,现在法院该怎么判呢
更新时间:2018-09-25 06:36:28
问题描述:
2015年12月我与
租房人签订
租房合同为期1年,16年5月开始租房人因经营不善关业,后经双方协商10月份租房人自愿交房。11月1日我又租与他人,2017年1月租房人凭着租房
合同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反还两月房租,其中11月到12月的,还有六月份的,六月份因我将房屋接了40平门脸工期是七天,可接门脸是租房人提出的,我才接的。现在法院该怎么判呢,我应反还租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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