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让学生打开手机,向他展示社交软件的聊天内容。这是否侵犯了学生的个人隐私权?

更新时间:2020-02-25 15: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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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让学生打开手机,向他展示社交软件的聊天内容。这是否侵犯了学生的个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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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个人独特的生理特点、心理活动、日记、电话、信件以及在自己在住宅里从事的个人活动等)要注意区分个人隐私与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和区别:
    1、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工作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例如,公民个人的私人存款数额属于个人隐私,其隐私权在法律保护;而公民个人在工作中的劳动所得数额则就不是个人隐私了。
    2、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对个人隐私进行了逻辑限制,一是个人所有的,二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既自然人仅对其本人所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享有支配权。而对于不是其本人所有的、不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则个人没有支配权。
    3、不是其本人所有的、不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任何个人对其没有支配权。例如,公开工资分配表中记录的个人在工作中的劳动所得数额,就不需任何个人的同意。这是因为:一是工资分配表反映的是分配劳动所得的情况(是否存在领导多分多得、克扣职工工资等问题)和记录,不归个人所有,二是劳动分配与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三是国家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实现职工个人收入公开化、透明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本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若子女为无行为能力人,父母可以代为开拆查阅其信件,日记等;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5: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隐私权,年满十周岁不为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不得随意查看其隐私,未满十周岁或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法律同样保障其隐私权利,但其信件、邮件、日记等可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开、代阅;6: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20-02-25 15: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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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2020-02-25 15: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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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帮助944741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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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3)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4)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5)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6)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7)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8)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2020-02-25 15: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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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不是在考场没收了手机,让我们打开手机看QQ聊天记录。这是侵犯隐私吗?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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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要求学生打开手机把社交软件聊天内容 给他看 算不算侵犯学生的个人隐私权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但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合乎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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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通过某些软件查看学生聊天记录,是否涉嫌侵犯隐私?
是的,是侵犯公民个人隐私,除非经过你们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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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从学生的手机中查到不健康视频,是否侵犯学生隐私?
只要没有散布,谈不上侵犯隐私权。何况,学生的做法本身已经违反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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