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的尾货到货后仍然发现组件型号不匹配同时未按照合同约定供货,是否符合刑法所列对假冒伪劣生产的刑法条款,请刑事律师给予答复
更新时间:2019-12-20 12:31:20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公司2014年与广东一家医疗生产企业签订其一个医疗器械产品的省级代理协议,再付首次进货款及市场保证金后,首批货物核检发现该医疗器械产品组件缺失,而且型号不匹配,随后的尾货到货后仍然发现组件型号不匹配同时未按照
合同约定供货,而且以散货形式发给我方,同时外包装盒标识为保存期三年,而其各组件为有效期一年,在销售过程中被患者投诉并多次要求退换货。在认识到这个问题严重性后,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更换,但是该企业推诿拖延,而且在沟通中才发现该企业无法生产该产品大号组件,根本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订单要求的合格产品,同时发现该产品在当地药监局备案的产品标准未提供我公司备案,请问,这种产品是否符合刑法所列对假冒伪劣生产的刑法条款,请刑事律师给予答复,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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