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我们该怎么办,不公平
更新时间:2018-09-03 22:23:33
问题描述:
我母亲是一名环卫工人,于11月4日早在公路机动车道边清扫路边时被一电动车撞伤致右脚脚踝骨折,住院做手术花去费用八千多,一年后还要进行二次手术,当事人只拿出四千元,要等事故鉴定书出来,现事故鉴定书出来了,内容是:
朱汝芬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
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同行,和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杨冬女在此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朱汝芬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冬女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沈天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我们该怎么办,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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