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七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
更新时间:2018-09-01 16:15:40
问题描述:
2016年1月7时15分,谷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从路段左转弯时,与李某某(男,27岁)驾驶的车牌号为晋DF----6是小轿车由南向北直行至此发生碰撞,碰撞后,李璐敏驾驶的机动车车辆失控,与王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DC----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谷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七款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
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我是李某某,当时路段为双黄线,我觉得应该是谷某某的全责。希望律师能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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