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各位老师:第一和第二份认定书以违反交通法第二十二条和交通法第四十七条为由认定我负事故主要责任,责任认定以超速为由认定我主要责任
更新时间:2018-09-01 15:41:51
问题描述:
请问各位老师: 第一份
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复核被是交警支队维持,我不服通过投诉信访,被省交警总队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并给了我信访答复意见书和撤销决定书,责令原部门重新调查认定,原交警部门很快作出第二份认定书,只是时间和编号不同,内容和责任没变,第一和第二份认定书以违反交通法第二十二条和交通法第四十七条为由认定我负事故主要责任,我接到第二份认定书之后,我又到省交警总队,省交警总队给我登了记,事隔5个多月,原交警队
通知我取第三份事故认定书,并给我一份事故原因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结论是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跑动时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是通过监控录像作出的,碰撞前的速度是71.1公里/小时,此路段没有限速标志,只是变更了法律条款,以违反省
交通法规没有限速标志最高70公里/小时,责任认定以超速为由认定我主要责任,此间,我没有收到省交警总队意见答复书和撤销第二份认定书的决定书,直到开庭前我调取案卷才发现省交警总队的撤销第二份认定书的决定书,第三份认定书是10月12日做出的,省交警总队是10月15日撤销的,理由是这合法吗?我提出质疑,法院说是交警部门自纠,符合程序、合法。他们说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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