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来是大集体企业,股东有30名自然人组成,算不算挪用公司资金罪。作为小股东应该怎样合法申诉。
更新时间:2019-11-04 09:05:50
问题描述:
公司原来是大集体企业,2000年改资为股份公司。股东有30名自然人组成,最大股东占总股本百分之十左右。但自己实际出资20万元,还有20万元是经政府财政借给他20万元。直到2013年公司插迁个人向财政借款包括利息共26万元人,财政从公司插迁款中扣除。现在公司应收款帐上有他应收款26万元。而且公司在08年前一直有利润,分红是总股本的1.8倍。现在公司严重亏损,他应收款26万元算不算挪用公司资金罪。作为小股东应该怎样合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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