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性质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是否可以和公司协商解除合同,能否获得赔偿
更新时间:2019-09-05 09:42:37
问题描述:
我在2014年加入一家美资保险公司从事客服工作,签订了3年的
劳动合同,因工作性质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轮班制度,作息不稳定,公司每年会有10天年假,但是部门领导每年都不允许员工休完年假,一年只允许请2次年假,一次一般3天,对未休完的年假也没有任何补偿,并且去年7月份我因生命住院需要4天病假,但是部门领导只批准2天病假,另外的时间只能自己通过换班解决,先让其他同事帮我代班,我休息时再还同事的班,我部门领导对于多天病假都是让员工自己换班来解决,公司的做法完全无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完全忽视员工休病假的权利,对员工身体健康置之不理,我的劳动合同马上就快到期,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可以和公司协商
解除合同,能否获得赔偿,
补偿标准如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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