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延迟收楼的赔偿问题
更新时间:2018-08-19 10:53:51
问题描述:
我于2007年9月5日购买了一套住宅(
毛坯房),我已按合同准时足额交付全部款项。
按合同规定该房应于2008年6月30日交付使用,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该小区第二期(我买的也是第二期)全部房屋延迟收楼。
我第一次按书面通知于2008年7月14日去收楼时,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外墙渗漏重大质量问题,故没有收楼。
第二次收楼是8月29日接电话通知去的,发现外墙渗水仍未修好。同时又发现主卧天花板有裂缝并漏水。
以后我们曾多次主动打电话给
物业管理处及贵公司人员,催促早日修好,以便收楼。但直到10月31日以前我们再也没有接到任何形式的收楼通知。
直到第三次2008年10月31日接电话收楼通知,11月1日我们即前往查看准备收楼,但该房未按合同约定对天花进行水泥砂浆批荡,所以没有收楼。
我于2008年11月18日去查看时,5名工人正在房内施工,天花仍在批荡中,直拖延至2008年11月25日才电话通知收楼。
(对于房屋问题我们也作了一些文字及拍照记录)。
据此情况我们要求按双方所签《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第(1)款所约定的(该条约定延迟交楼,每天按所交房款的0.5‰赔偿)赔偿至2008年11月25日。
关于赔偿问题,开发商只同意赔付到2008年7月31日,我没有同意,但问题拖到现在,开发商一直没有答复了,所以我也没有收楼。
我的问题是:1、我如何维护我的正当权利?使开发商赔付到我所要求的时间?2、我现在该不该收楼?
请你在百忙中给我答复好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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