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纠纷,是否可以以物业服务不到位或存在纠纷为由拒交或减免物业费,如何上述?
更新时间:2019-06-17 10:15:52
问题描述:
物业
合同纠纷,本人以提供照片证实其房屋维修,绿化,保洁,安保,公共设施维护不到位。但原告不认可,也没有提出反驳证据。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对于单个业主是否可以以物业服务不到位或存在纠纷为由拒交或减免物业费,应当在对全体业主与个别业主利益进行衡量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断,故理由不成立,应缴纳。本人提出值价不等的有瑕疵服务,应减免。现一审以判决,如何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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