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6年3月24日办理离婚手续。使用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借款。
更新时间:2019-06-14 11:36:05
问题描述:
郑某与王某原系夫妻,二人于1986年3月12日登记
结婚,于2016年3月24日办理
离婚手续。2015年11月25日,李某(系王某的好朋友)因其所经营的日产品公司资金紧张而向王某借款。为帮李某筹借资金,当日,王某向赵某借款29万元,该款由银行转至王某账户25万元,现金支付给王某3万元,剩余1万元扣作利息。同日,王某为赵某出具借据一支,载明:“今借到赵某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月利率为3分,使用期限为1年”。当日下午,王某将28万元汇入日产品公司的账户之内,李某出具借条,同样借款期限也为12个月,月利率为3分。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借款。王某也因资金紧张无力偿付赵某,赵某将郑某与王某一并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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