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今借人民币21万元,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4年,3月
更新时间:2016-08-17 17:05:24
问题描述:
借条,今借 人民币21万元,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4年,3月6日止,利息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第一借款人偿还不上此款,由第二第三第四借款人还清此款全额,,遇期还款月息2分,借款人如果到期不能偿还所借款项则自愿把低押物给出借人,还清款项为止。互不补差。以上决无异议,以此据为凭,此款于2014.年,4月6日。一次性还清,第二借款人,某人,身份证号,第三借款人,某人,身份证号。第四借款人,某人身份证号,生明第一借款人跑了,2014年1月7日。我想问的问题是,过期限我还有还的义务吗,还想问。原告后填写的在法律上有责任吗,我是第三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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