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工伤职工已给付生活护理费,在给付生活护理费期间,又要求住院期限间护理费,有什么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19-04-20 13: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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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工伤职工已给付生活护理费,在给付生活护理费期间,此工伤人员又旧伤复发,住院,又要求住院期限间护理费,我们认为这是重复给付,请问是否正确,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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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是否旧伤复发争议,申请当地设区的市级劳动力年龄阶段委员会确认。
    旧伤复发导致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的,在初次鉴定结论作出满1年之后的,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
    2019-04-20 13: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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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规范了人体伤害后受伤人员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准则、办法和内容。适用于人身挫伤、路线交通事变、工伤事变、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侵害抵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的评定。  
    12.1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比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休息期的评定其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一般不超过24个月。  
    12.2多处损伤的,一般以“三期”时间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不能将多处损伤的“三期”进行简单累加。  
    12.3受伤人员损伤后的实际“三期”时间低于本标准规定期限的,按实际发生的“三期”时间计算。  
    12.4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等因素介入导致“三期”有所变化的,评定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三期”。  
    12.5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时,应根据实际治疗情况,或者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三期”时间进行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019-04-20 1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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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符合护理条件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确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请人护理。
    支付护理费的,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有标准的,应当从其标准;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标准支付。生活自理障碍,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规定,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至少一至二项不能。
    是否需要护理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书面意见,所在单位确认,有争议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或者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
    经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2019-04-20 13: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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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时,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可以计算,主要由两种方法:
    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2、参照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一个人的标准支付。
    2019-04-20 13: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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