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数额及股东出资比例、在股东会决议上约定不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对于知道该情况的债权人能否诉求该隐名股东因瑕疵出资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9-04-16 20:31:00
问题描述:
公司发起成立时,在设立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数额及股东出资比例、工商登记注册等重大问题的股东会决议上签名,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决议上约定不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有其他股东代为登记,对于知道该情况的债权人能否诉求该隐名股东因瑕疵出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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