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2017年4月25日去用人单位上班,试用期为3个月,需要辞职,请问可以问用人单位提出经济补偿吗
更新时间:2022-07-25 20:30:20
问题描述:
我于2017年4月25日去雇主那里工作。
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7月23日。试用期为3个月。7月20日,雇主换了我(两班制)。原作是周一至周五,8:30-16:30。这与我最初的招聘时间不一致,因此我无法继续工作,需要辞职。我能向雇主要求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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