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签订了购房合同交房期15年6月30日全款,之前一直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接不到房后来又没有再通知去接房了,我需要从什么时候开始承担物业费?
更新时间:2022-05-22 06:25:18
问题描述:
购房
合同于2015年6月签订,交付期至2015年6月30日。当时,全额付款已经支付。6月30日,我收到一份书面通知,说我无法取回房子,并说还没有付款。因此,我去了几次销售部,一次找不到我的信息,另一次没有盖合同章(在签订合同时,我说要回公司,没有把合同给我),然后上个月去其他地方工作时,我没有去拿房子,她回到家乡去接
房地产开发商。物业费从2015年6月30日开始收取。在一场纠纷后,她发现合同于7月23日盖章,并将时间改为2015年7月23日。我没有意识到开发商非常强硬,让我去法院起诉他们收回房屋收据。他们没有再收到房子。之前,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我没能拿到房子,后来我也没注意到要再拿到房子。我什么时候需要承担物业费?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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