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仓储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并支付仓储费。问:仓储费和违约金需要同时支付吗
更新时间:2022-05-19 05:41:43
问题描述:
一家汽车装配厂从国外进口一批汽车零部件,在中国组装和销售。2002年3月5日,与一家仓储公司签订了
仓储合同。合同规定,仓储公司提供汽车零部件仓库保管期为10个月,从2002年4月15日至2003年2月15日,保管费为10万元;双方还同意,任何一方应承担
违约责任,
违约金总额为总金额的20%。合同签订后,仓储公司开始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清理合同约定的仓库,拒绝他人的仓储要求。2002年3月27日,仓储公司通知装配厂,仓库已清理完毕,可以开始交付和仓储。该公司表示,找到一个仓库会更便宜,但如果仓库能够配备设备,成本会更低。仓储公司不同意,装配厂明确表示不需要另一方的仓库。4月2日,仓储公司要求装配厂再次履行合同,装配厂再次拒绝。4月5日,仓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装配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和仓储费。问:是否需要同时支付仓储费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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