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3项,如果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公司解除合同并追讨经济补偿金,前提要不要先做好工作的交接?
更新时间:2022-05-11 17:41:31
问题描述:
工作两年半,试用期三个月后签订劳动
合同,不购买社会保险。公司违反《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款规定,未与本人达成转岗协议。如果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收回经济补偿金,您是否想先做好工作交接?如果进行工作交接,是否视为同意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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