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一家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于2015年6月2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我该如何追回余款?不退还需方已向供方所支付的款项。
更新时间:2022-04-20 10:54:52
问题描述:
我公司于2015年6月21日与某装饰设计工程公司签订购销
合同,不含税人民币65000元。另一方根据合同于2015年7月29日支付了总付款的80%,20%仍未支付。另一家公司是空的,无法联系任何人,但请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该公司是否已经运营。现在我们的设备已经被城市便利酒店使用,没有人支付余额。我怎样才能恢复余额?货物所有权合同第7条:货物所有权自交货时起转移,但需方未按合同规定向供方支付货款,货物仍归供方所有。供方有权撤回货物,不退还需方支付给供方的款项。如果需方付款时间延迟,每延迟一天,应向供方支付应付款项的0.5%,并支付额外罚款,推迟供货或工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取回货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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