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5万多元。一审法院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不免让人怀疑其故意刁难被告?
更新时间:2022-03-23 12:24:12
问题描述: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5万余元。随后,被告向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
上诉,裁定一
审判决有效。然而,初审法院似乎与原告就赔偿问题进行了谈判。首先,它说要支付20000,然后它说要支付25000。然后,它没有给剩余的10000个时间。这一时期已近三年。因为被告身体虚弱,目不识丁。由于担心剩余的1万多人得不到补偿,他没有收到2.5万英镑。这是在春节之前。法院让原告自己找到被告。他是个软弱的人,没有文化,也不读书。作为一个法院,它应该有良好的条件获得被告,但它被拖延了,却让原告去找被告,这是殴打造成的伤害。在过去三年,原讼法庭是否有法律依据支持这种做法?这不禁让人怀疑他故意给被告制造麻烦?!我们怎样才能充分获得全额赔偿并及时获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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