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签房屋租赁合同,本人提出签出租合同,有办法追回么?
更新时间:2019-03-01 00:25:38
问题描述:
你好!房子于2016年5月租给甲方,有签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明确规定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都承租方缴纳。2016年10月,甲方在本人同意下,将房子转租给乙方,此时本人没有和乙方签合同!2017年4月底,乙方续租半年,本人提出签出租合同,乙方以麻烦为理由直接交了半年租金,本人口头要求乙方提前缴纳半年物业费,乙方有缴纳!2017年10月底,乙方又续租半年,同时缴纳半年租金,本人再次要求乙方提前缴纳半年物业费,乙方欺骗本人说物业费已交。2018年4月底,乙方搬出
出租房,此时本人被物业告知2017年11月-2018年4月物业费2534元未交,电费95元未交、燃气费102元,有办法追回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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