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给我永久居住权,赠与的标志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两者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不同?
更新时间:2019-02-26 12:07:44
问题描述:
对方给我永久居住权,现在又起诉我腾房。有人说,这是赠与,是使用权赠与,可以撤消;对方和我达成协议,出售他名下的、却一直是由我居住的房屋,然后给我一部分房款。也有人说,这是赠与,对方可以撤消。换言之,任何对方和我达成的任何协议,都被说成是“赠与”,对方可以撤消。但是,在我了解的案例中,对方协议或承诺给我永久居住权,是不可撤消的,法院都是按照生效的
合同判决对方不得侵扰居住权人的权利。无独有偶,即使象出售对方名下、我一直居住的房屋,据我了解,也不是赠与,也是按照合同法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该履行合同,完全不涉及所谓的“赠与”。这我就不明白了,赠与的标志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两者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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