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以及休息制度工资发放制度都有明确标注,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提出仲裁?不知道可否作为证据?
更新时间:2019-02-16 06:38:11
问题描述:
入职前公司发给我的Offer上明确标注了试用期期限三个月,并明确标注了试用期与转正工资具体金额,入职当天签订的
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和
劳动合同期限以及休息制度工资发放制度都有明确标注,但并不是按照入职offer上的薪资填写,比offer上的薪资低很多,公司解释是为了按照最低档基数缴纳社保,当时并没有觉得不妥,现在试用期过后公司依然按照
试用期工资发放工资,找公司HR也没有给解决,一直推脱,想问offer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提出仲裁?
另外我手里有试用期结束前半个月填写的薪资调整审批表,明确了我转正后应拿到的薪资金额,但没有执行日期,不知道可否作为证据?工资条、打卡记录我都可以提供。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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