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的情况是这样:我在房屋所在城市上班,老公家在A地,工作单位在B地,当时由于我办理手续比较方便,所以所有相关协议、证件上都是我的名字。但是当时的房款是从老公的账户上直接转到原房主的账户。房屋产权证办理下来之后数月我们才登记结婚。这其间我和老公也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亦没有就买房的出资情况做过公证。
这种情况,请问:1、房子属于他的婚前财产还是我的婚前财产?还是二人共同财产?
2、如果老公拿出当时转账的银行凭证,说购房是他一人出资,法院该怎么判?
谢谢您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