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笔是在解抵押当日付多少,合同履行期间,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追偿违约金,是否真的就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更新时间:2019-01-18 18:42:43
问题描述:
二手房买卖,我是买方,签订协议前双方和中介达成一致:过户需要6个月时间,遂于5月29日签订协议并开始履行;合同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是:第一笔款有明确时间和明确金额,第二笔是在解抵押当日付多少,第三笔是在面签当日付多少,由于里面的不可控因素,后两笔未约定明确付款时间。合同履行期间,第一笔正常支付,后面两笔,因为我们还要去卖房,因而我们一直与卖方协商付款时间和金额,只要款一到就付给业主,每次也都得到了业主的明确同意(微信语音证据充分,中介可出庭作证),此外业主还主动与我们协商,可否将原定用于解抵押的钱先给业主投资房产,流程后续顺期后延,我们也同意了。并且期间,双方多次协商,付款周期要延续到第5个月或第6个月,业主每次都同意了(有大量微信语音证据及中介作证)。近4个月过去了,房价飞涨,正当我们按照双方协商的付款时间进行执行时,业主突然一反常态,向我们发出律师函,要求“如果不在9月26日办理完成过户,合同自动解除并罚20%违约金”。原合同原文大意是:“因乙方原因导致120天内没有走完过户流程的,甲方有权
单方解除合同”,并从此拒绝一切的协商,并拒绝
继续履行合同(到了业主解抵押阶段),并且竟然开始让中介带其他客户看房(正好被我们中介看到)。120天时,还擅自扣除我们20%的钱。此后,中介向业主发出正式催告函,如果10月4日前业主不继续办理房屋解抵押手续,将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业主强调的是“120天了,我具有单方解除双方合同的权利”,因而继续拒不履行。
请问,买方和业主,到底谁违约了,买方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追偿违约金,业主是否真的就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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