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可循环使用上述融资额度。是否需要重新登记?另抵押合同的话因为涉及抵押登记
更新时间:2019-01-16 19:58:14
问题描述:
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一条约定“保证人同意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某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折合人民币5000万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
最高额保证担保。债务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可循环使用上述融资额度。”;另个人循环
借款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在该期限内任何一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借款额度。”
问题一:根据上述两合同,如果借款人在2014年12月31日放款250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总额度不超5000),那上述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二:如上述合同为抵押合同,抵押登记是否需要重新登记?
我的理解是:融资期内融资即放款时间在约定期间内就可以,不代表到期日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另抵押合同的话因为涉及抵押登记,虽然上述合同仍然有效,但抵押登记手续应重新办理。这样理解是否正确,还请指教,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