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开始我爸爸在家化工厂上班,一开始到2007年12月31日之间都是没半年签一个临时用工协议。都2008年新劳动法出台后该厂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本人一直在该厂上班未中断,之后又分别签订了2008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2011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两份合同,2012年2月1日该厂以公司组织机构重整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厂里面说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不存在劳动关系,说以前的是合同期满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他们只愿意从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成立之日算起支付4个半月。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