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与其丈夫的三个子女均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是否仍然对继承人C具有约束力?是否需要进行调解协议变更(变更为只有继承人C放弃继承权)
更新时间:2019-01-10 08:26:54
问题描述:
立遗嘱人为女性,其丈夫于2006年去世,育有三个子女(均成家立业),有房屋一套。当立遗嘱人的丈夫去世之时,立遗嘱人与其丈夫的三个子女均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并且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于2007年12月签订了
调解协议书,协议中写明三位子女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该套房屋由母亲——也就是上边所说的立遗嘱人——继承。现在,立遗嘱人准备订立一份
公证遗嘱,想要将这套房屋分给三个已经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人A,继承人B,继承人C)中的两位继承人(继承人A,继承人B)。请问这样可以吗?遗嘱中所要分给房屋的两位继承人(继承人A,继承人B)可以接受这份遗产么?2007年所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否仍然对继承人C具有约束力?是否需要进行调解协议变更(变更为只有继承人C放弃继承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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