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须在《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附件五)中预留指定人员印鉴,该授权委托书如需变更须经甲方签名并通过业务委托函且由指定权限人员签字确认后生效,有效期与本协议一致。乙方收取信件或受理甲方业务时须核对甲方的预留印鉴,如发现甲方由非授权人发出的业务委托函,须立即与甲方确认及更改。甲方只对授权人发出的业务委托函支付相关费用。如甲方更换人员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由于客户的公章申请麻烦,所以每次客户的业务制作都是以《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中的被授权人签字确认并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的。
在双方以往签订的合同,客户会在《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中盖章确认被授权人的合法性,现在客户给过来的条款已经把盖章这点修改为签字确认,我方理解是以后变更授权人都不需要盖章,直接由上一个授权人来签字确认。
因为涉及到双方业务开展、结算的有效性,想请问,条款这样写可以吗?我方是否没有风险?如果有风险,风险点在哪里?是否需要修改完善这条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