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于2014年,有4名股东,在公司章程中预约出资,4名股东未超过期限。现在,一位股东想重新交付律师的信,让其他三位股东重新交付。如果不重新交付,就走诉讼路线。走诉讼路线,法院如何判断,其他三人是
更新时间:2021-05-11 01:41:32
问题描述:
公司成立于2014年,有4名股东,在
公司章程中预约出资,4名股东未超过期限。现在,一位股东想重新交付律师的信,让
其他三位股东重新交付。如果不重新交付,就走
诉讼路线。走诉讼路线,法院如何判断,其他三人是否有权不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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