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朱某合伙开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以什么为理由?
更新时间:2019-01-06 06:22:41
问题描述:
08年1月,张某与朱某合伙开了一家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张某占49%股份。3月朱某将股份转让给其他2个人――曹某和庞某,各人出资为张某30.8万、曹某24.6万、庞某24.6万,注册资金变更为80万,张某为
法定代表人,并已办理变更登记。5月庞某又出资5万,6月增加石某出资10万,8月增加王某出资10万,至此总投资为105万元,股东协商按实际出资重新划分出资比例,即张某29.33%,曹某23.43%,庞某28.19%,石某9.52%,王某9.52%,由全体股东签字,公司盖章,但没有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由于经营不善,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特别是后来的股东意见不统一,造成公司在9月起开始停产。10月19日公司以33.08万转让他人,各股东按当时协议比例分配了转让款。其中王某分得31492.16元,现在王某认为他来公司最晚,当时入股时不了解情况,其他股东没有明确告知公司当时的经济状况,并且一入股公司便被转让了,要求张某个人另行补偿其损失4万元。张某不同意,双方未达成协议。
我想问一下,如果王某起诉张某,是以什么为理由?胜算的把握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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